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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

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

一,定义

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,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、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。

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,是指空机重量小于 0.25 千克,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 50 米,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40 千米/小时,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,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。

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,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实现与其有关的遥控、遥测、信息传输功能的地面设备组成的通信系统。

二,频率

通过直连通信方式实现遥控、遥测、信息传输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,应当使用下列全部或部分频率: 1430-1444MHz 、 2400-2476MHz 、 5725-5829MHz。

1430-1444MHz 频段频率

仅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测与信息传输下行链路;

1430-1438MHz 频段频率

专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或警用直升机, 

1438-1444MHz 频段频率

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。

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1430-1444MHz 频段频率的,应当向频率使用地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,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。

民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通 信 系 统 无 线 电 台 使 用2400-2476MHz、5725-5829MHz 频段频率,以及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的,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,相关无线电台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,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。

通过雷达实现探测、避障等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,应当使用 24-24.25GHz 频段的微功率短距离雷达设备,其使用要求及射频技术指标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 年第 52 号公告(关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)的相关规定。

三,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

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,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、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,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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