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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详解

2026-01-18
492 作者:CST
作为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核心技术支撑,附件中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(以下简称 “技术要求”)按 “频段划分 + 管理类型” 双重逻辑,明确了 1430-1444MHz、2400-2476MHz、5725-5829MHz 三大核心频段,以及 “微功率短距离管理”“非微功率短距离管理” 两类设备的具体技术指标。这些要求是设备生产、检测、合规审核的刚性标准,从技术层面锁定了无线电信号的 “发射边界”,是防范信号干扰、保障通信安全的核心标尺。

技术要求的核心逻辑:频段适配 + 风险分级

技术要求的制定贯穿两大核心逻辑,确保科学性与实用性:

频段适配:根据不同频段的用途定位(如专用频段、通用频段),设定差异化的功率、杂散发射等指标,避免频段间交叉干扰;

风险分级:对低功率、短距离的微型无人机设备实行 “微功率短距离管理”,放宽部分指标以降低合规成本;对功率较高、应用场景更复杂的设备实行 “非微功率管理”,强化干扰防控指标,实现 “风险越高、管控越严”。

一、1430-1444MHz 频段技术要求:专用频段的高刚性标准

该频段为无人机遥测与信息传输下行链路专用频段(含警用专属子频段),技术要求聚焦 “低干扰、高稳定”,指标设定严格:

(一)基础参数规范

工作频率与信道:频段范围 1430-1444MHz,信道带宽固定为 2MHz,中心频点计算公式为 1429+2n(n=1-7,n 为信道编号),支持根据传输容量需求合并信道使用,兼顾通用性与灵活性;

频率容限:≤20×10⁻⁶,确保设备发射频率稳定,不偏离核准频段引发干扰;

检波方式:杂散发射、邻道选择性等指标均采用 RMS(均方根)检波,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一致性。

(二)发射功率控制:分级限值 + 低功率优先

采用三级功率限值设计,按 “下行链路” 定向管控,等效全向辐射功率(e.i.r.p)分别为 42dBm / 通道、35dBm / 通道、23dBm / 通道。核心原则是 “够用即低”—— 在满足遥测、信息传输需求的前提下,强制要求尽可能使用低功率发射,从源头降低干扰风险。

(三)抗干扰与防泄露指标

邻道泄露比:第一邻道≥40dB,第二邻道≥60dB,信道合并使用时按单信道指标执行,避免信号泄露至相邻信道;

接收机邻道选择性:与邻道泄露比限值一致,确保设备能有效过滤相邻信道的干扰信号;

杂散发射限值:覆盖 9kHz-1GHz 以上全频率范围,其中 1GHz 以下限值为 - 36dBm(对应不同测量带宽),1GHz 以上为 - 30dBm,严格限制无用信号的辐射强度,避免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。

(四)测试说明

相关指标的具体测试方法另行制定,需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统一标准执行,确保检测结果权威可追溯。

二、微功率短距离管理设备技术要求:微型无人机的轻量化合规标准

此类设备适用于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,仅允许使用 2400-2476MHz、5725-5829MHz 通用频段,技术要求以 “低功率、低干扰” 为核心,兼顾合规成本:

(一)基础参数规范

频率范围:仅限 2400-2476MHz、5725-5829MHz 两大通用频段,与非微功率设备共用频段但通过功率限制实现隔离;

频率容限:≤20×10⁻⁶,与专用频段要求一致,确保频率稳定性;

排除条款:基于蓝牙技术的设备不适用本要求,需遵循蓝牙相关行业标准。

(二)核心指标要求

发射功率限值:2400-2476MHz 频段≤10dBm(e.i.r.p),5725-5829MHz 频段≤14dBm(e.i.r.p),功率水平远低于非微功率设备,干扰风险极低;

通用辐射发射: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 年第 52 号公告《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》,无需额外制定专属标准,简化合规流程。

三、2400-2476MHz 频段非微功率设备技术要求:通用频段的干扰防控强化标准

该频段为无人机通用直连通信频段,非微功率设备功率更高、应用场景更广(如商用航拍、行业巡检),技术要求重点强化 “干扰规避 + 信号纯净度”:

(一)功率与功率谱密度双管控

等效全向辐射功率:≤20dBm(e.i.r.p),避免功率过高导致信号覆盖过广引发干扰;

功率谱密度限值:跳频工作方式≤20dBm/100kHz,直接序列扩频或其他方式≤10dBm/MHz,通过公式PSDe.i.r.p=∑k=1n(Dk+Gk)+Gbf(n 为最大天线数,Dk为端口功率谱密度,Gk为天线增益,Gbf为赋形增益)精准计算,防止信号 “集中辐射”。

(二)信号纯净度指标

频率容限:≤20×10⁻⁶,确保频率稳定;

带外发射功率:使用频率上下限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≤-80dBm/Hz,严格限制频段外的信号泄露;

杂散发射与特殊频段限值:覆盖 30MHz-12.75GHz 范围,对航空通信、公众移动通信等敏感频段(如 48.5-72.5MHz、2300-2380MHz)设定更严格的限值(低至 - 54dBm),避免干扰关键无线电业务。

(三)核心要求:强制干扰规避功能

设备必须具备干扰规避功能,需符合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规范 2400MHz、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》要求,能实时监测频段占用情况,主动避让已被占用的频率,降低冲突风险。

四、5725-5829MHz 频段非微功率设备技术要求:高频段的精准管控与干扰避让

该频段为无人机通用直连通信高频段,支持更高传输速率,技术要求在强化功率管控的同时,重点明确了 “监测与避让” 的具体操作标准:

(一)功率与功率谱密度管控

等效全向辐射功率:≤30dBm(e.i.r.p),计算公式为Pe.i.r.p=∑k=1n(Ak+Gk)+Gbf(n 为最大天线数,Ak为端口功率,Gk为天线增益,Gbf为赋形增益),精准核算总辐射功率;

功率谱密度限值:≤19dBm/MHz,通过公式PSDe.i.r.p=∑k=1n(Dk+Gk)+Gbf计算,避免信号过度集中。

(二)信号纯净度指标

频率容限:≤20×10⁻⁶,与其他频段一致;

带外发射功率:频率上下限处功率谱密度≤-80dBm/Hz,严控频段外泄露;

杂散发射与特殊频段限值:覆盖 30MHz-7125GHz,对 5150-5350MHz(Wi-Fi 频段)、5470-5705MHz(其他无线业务频段)等设定 - 40dBm 的限值,对频段边界(如 5715-5725MHz、5829-5850MHz)设定更严格的 - 30dBm/-33dBm 限值,防范频段交叉干扰。

(三)干扰规避核心要求:“监测与避让” 双模式规范

设备需具备干扰规避功能,按工作技术分为两种模式,要求具体可操作:

1.跳频技术设备:实时评估跳频频率占用情况,信号电平高于 - 70dBm/MHz 检测阈值时,标记该频率为 “不可用”;

不可用状态最短维持 1s,或为 “跳频频率数量 ×5× 信道占用时间”(取较大值),静默期内不得传输信息,仅允许≤10% 占空比的短控信令;

最大信道占用时间≤40ms,驻留超 40ms 时,空闲时间≥最大信道占用时间的 5% 且≥100μs。

2.非跳频技术设备:实时评估当前信道占用情况,信号电平高于 - 70dBm/MHz 检测阈值时,标记为 “不可用”,且维持至少 1s;

最大信道占用时间≤40ms,每个发射序列后空闲时间≥最大信道占用时间的 5% 且≥100μs。

技术要求的合规意义与落地要点

(一)合规意义

技术要求是设备合法入市的 “技术通行证”—— 未满足指标的设备,无法通过型号核准、销售备案等合规流程;已入市设备若经检测不符合要求,将面临责令整改、禁止销售使用等处罚。其本质是通过统一技术标准,让所有无人机发射设备的 “信号输出” 在可控范围内,从源头消除 “功率超标、频段偏移、杂散过多” 等干扰根源。

(二)落地要点

生产企业:

需将技术要求嵌入产品设计阶段,选择符合指标的射频芯片、天线等组件,出厂前需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指标核验;

检测机构:

需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及配套测试方法,对功率、杂散发射、邻道选择性等核心指标进行逐项检测,出具权威检测报告;

使用单位 / 个人:

采购设备时需核查检测报告,确认设备指标符合对应频段与管理类型要求,不得擅自改装发射功率、频率范围等核心参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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