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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总则解析

2026-01-09
100 作者:CST

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总则:筑牢行业合规基础

作为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开篇总纲,总则部分(第一条至第三条)明确了立法初衷、核心定义与适用边界,为整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(以下简称 “无人机”)无线电管理体系搭建了基础框架,是保障空中电波秩序、规范行业发展的根本遵循。

立法目的:兼顾秩序维护与产业发展

《办法》第一条开宗明义,确立了双重立法目标。一方面,通过加强无人机无线电管理,维护空中电波秩序,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 —— 无线电频率是无人机遥控、遥测、信息传输的核心载体,无序使用可能引发信号干扰,甚至危及航空安全、公共安全;另一方面,立足产业发展需求,为民用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。其制定依据严格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等上位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,确保了管理规则的合法性与权威性。

核心定义:厘清管理对象边界

总则第二条精准界定了三类关键概念,避免管理范围模糊:

  •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:明确为 “无机载驾驶员、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”,划定了管理的核心主体;
  • 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:设置了量化标准 —— 空机重量小于 0.25 千克、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 50 米、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40 千米 / 小时,且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、可随时人工介入操控,为后续差异化管理提供分类依据;
  •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:涵盖无人机本身及配套地面设备,明确了 “遥控、遥测、信息传输” 三大核心功能范畴,界定了管理的技术载体。

适用范围:划定管理覆盖维度

《办法》第三条明确了适用的空间范围与行为边界:空间上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;行为上覆盖三类核心活动 —— 生产或进口在境内销售、使用的无人机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,在境内使用该类系统的无线电频率,以及设置、使用该类系统的无线电台。这一规定实现了对无人机无线电相关全链条的覆盖,既规范生产、进口环节的设备合规,也约束使用环节的频率与台站管理,确保管理无死角。

总则作为《办法》的 “基石”,通过明确立法导向、界定核心概念、划定适用范围,为后续频率台站管理、设备管理、电波秩序维护等具体条款提供了逻辑前提,既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清晰依据,也为行业主体合规运营指明了方向,助力民用无人机产业在规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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